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 ( 104 年 07 月 28 日)
第1條
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規程 。

第2條
部長綜理部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機關(構)及人員;次長襄助部長處理 部務。

第3條
主任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。

三、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。

四、重要會議之籌辦。
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技監、參事權責如下:

一、交辦之任務編組或專案業務。

二、交辦之單位間業務協調。

三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5條
本部設下列司、處:

一、綜合規劃司,分八科辦事。

二、社會保險司,分八科辦事。

三、社會救助及社工司,分四科辦事。

四、護理及健康照護司,分四科辦事。

五、保護服務司,分五科辦事。

六、醫事司,分六科辦事。

七、心理及口腔健康司,分六科辦事。

八、中醫藥司,分四科辦事。

九、秘書處,分五科辦事。

十、人事處,分四科辦事。

十一、政風處,分二科辦事。

十二、會計處,分六科辦事。

十三、統計處,分四科辦事。

十四、資訊處,分四科辦事。

第6條
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衛生福利政策與施政計畫之研擬、規劃、管制、考核及評估。

二、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、推動、督導及考核。

三、本部與所屬機關、地方衛生機關績效之評估及考核。

四、本部與所屬機關衛生福利科技發展之策略規劃及計畫審議。

五、衛生福利科技研發成果衍生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技術移轉之推動。

六、衛生教育規劃、宣導、評估及醫療保健知能傳播。

七、大陸地區衛生專業人士來臺審查作業。

八、本部衛生福利、醫療保健出版刊物之編輯及管理。

九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。

第7條
社會保險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國民年金政策之規劃、推動、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二、全民健康保險政策之規劃、推動、業務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三、全民健康保險年度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範圍及政策目標之擬訂。

四、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五、其他有關社會保險事項。

第8條
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救助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二、遊民服務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三、災民收容體系與慰助之規劃及督導。

四、急難救助與公益勸募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五、社會工作專業、人力資源、社區發展與志願服務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 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六、社政業務系統與社會福利諮詢專線之規劃、管理及推動。

七、其他有關社會救助及社會工作事項。

第9條
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護理、助產人力發展與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二、護理、助產人員執業環境、制度與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。

三、長照政策、制度與人力發展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四、長照服務網絡、體系與偏遠地區長照資源之規劃及推動。

五、護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六、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。

七、離島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。

八、身心障礙鑑定與醫療輔具服務之發展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九、其他有關護理及健康照護事項。

第10條
保護服務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家庭暴力、性侵害、性騷擾防治與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兒童、少年保 護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二、家庭暴力、性侵害、性騷擾防治與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兒童、少年保 護事件之被害人保護服務方案之規劃、推動及督導。

三、家庭暴力、性侵害、性騷擾防治與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兒童、少年被 害人保護之教育宣導及研究發展事項。

四、家庭暴力、性侵害、性騷擾防治與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兒童、少年保 護網絡合作、協調之規劃、推動及督導。

五、性騷擾事件申訴、調查、調解制度與調查、調解人才資源庫之規劃、 推動及督導。

六、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、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 關法規之研擬。

七、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。

第11條
醫事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二、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三、醫事品質、醫事倫理與醫事技術之促進、管制及輔導。

四、緊急醫療救護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。

五、醫療服務產業之輔導及獎勵。

六、醫事服務體系之規劃及推動。

七、醫事人員懲戒及醫事爭議處理。

八、其他有關醫事服務管理事項。

第12條
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心理健康促進與自傷行為防治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。

二、精神疾病防治與病人權益保障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。

三、精神醫療、精神復健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。

四、毒品及其他物質成癮防治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。

五、家庭暴力、性侵害、性騷擾與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兒童、少年保護事 件之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、推動及督導。

六、口腔健康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訂。

七、口腔醫療服務體系、專業人力及醫療科技之規劃、發展與管理。

八、口腔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督導與管理。

九、其他有關心理健康、精神醫療及口腔健康事項。

第13條
中醫藥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中醫藥管理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二、中醫醫事人員管理與醫事人力發展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 擬。

三、中醫醫事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。

四、中藥(材)、植物性藥材之管理與品質促進政策之規劃、推動及相關法 規之研擬。

五、其他有關中醫藥管理事項。

第14條
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、文書、檔案及庶務之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、財產及辦公廳舍之管理 三、國會、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。

四、不屬其他司、處事項。

第15條
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。

第16條
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。

第17條
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。

第18條
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。

第19條
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本部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。

二、本部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。

三、本部與所屬機關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。

四、本部資訊使用者技術支援及教育訓練服務。

五、本部與其他機關資訊移轉與交換之規劃、推動及協調。

六、其他有關資訊事項。

第20條
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;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,另 以設置要點定之:

一、法規會:辦理相關法制、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,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 適當人員擔任。

二、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:辦理本部附屬醫療與社會福利機構 之管理及監督事項,置執行長一人,由適當人員擔任。

三、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:辦理衛生及福利人員訓練事項,置主任一人 ,由適當人員擔任。

四、國民年金監理會: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 議,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適當人員擔任。

五、全民健康保險會: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、給付範圍之審議及醫療給 付費用總額之協定分配事項,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適當人員擔任。

六、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:辦理保險人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 之審議,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適當人員擔任。

七、國際合作組:辦理衛生福利國際、兩岸合作與相關國際組織參與之規 劃及推動事項,置主任一人,由適當人員擔任。

第21條
本部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22條
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。

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