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總則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(以下簡稱研發成果):指衛生福利部及所屬 機關(構)(以下簡稱本部)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(以下簡稱 科技計畫)預算,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原型、產品、技術、方法、 著作等成果及相關智慧財產權。

二、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(以下簡稱執行單位):指執行科技計畫之機關 (構)、學校、企業、法人或團體。

三、產學合作計畫:指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科技計畫。

四、研發成果收入:指本部及執行單位因執行、管理及運用其研發成果所 獲得之授權金、權利金、衍生利益金、價金、股權或其他權益。

五、國有研發成果:指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者。

第3條
科技計畫之範圍如下:

一、本部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。

二、本部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。

三、本部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。

四、本部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。

五、本部接受其他政府機關(構)、企業、法人或團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 科技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