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總則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3條
科技計畫之範圍如下:

一、本部編列預算自行辦理之科技計畫。

二、本部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。

三、本部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辦理之科技計畫。

四、本部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補助或委託其他執行單位辦理之科技計畫。

五、本部接受其他政府機關(構)、企業、法人或團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 科技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