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研發成果之維護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25條
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報告其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,並提供相關資 料。

本部及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,得辦理實地查訪;負 責管理及運用者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