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研發成果之維護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24條
國有研發成果公告後五年未商品化或實際運用者,本部得公告讓與;三個 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,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