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研發成果之維護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23條
執行單位管理及運用其研發成果時,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:

一、維護及確保之費用。

二、推廣及管理之費用。

三、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。

四、其他相關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