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
研發成果之維護
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23條
執行單位管理及運用其研發成果時,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:
一、維護及確保之費用。
二、推廣及管理之費用。
三、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。
四、其他相關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