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19條
國有研發成果之授權,其涉及國外對象,且於國外製造或使用者,應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,並報本部同意後,始得為之;再為授權或讓與時,亦同:

一、授權當時國內無具承接意願之對象。

二、國內無具完全承接能力之對象。

三、不影響國內廠商競爭力、國內技術發展、國民健康、環境生態或其他 公共利益。

四、授權國外對象將更有利於國家整體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