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18條
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其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報 本部同意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研發成果商品化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。

二、經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,無國內業者願意製造銷售。

三、本部為因應產業緊急狀況或國家安全等因素,有製造銷售之必要。

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,應自行評估其研發成果價值,並納入 成本估算。

前項研發成果收入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繳交本部,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分 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