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17條
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,報本部同意後,得將其研發成果無償讓與 具有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。

執行單位應與前項受讓人約定依本辦法之規定管理、運用其研發成果,且 其收入,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