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16條
研發成果符合第十一條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,且以讓與方式較能有效運用 者,執行單位報本部同意後,得將其研發成果有償讓與被專屬授權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