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15條
執行單位基於公益目的,報本部同意後,得將其研發成果於五年內,無償 授權實施。

前項授權期限屆滿,仍有無償授權之必要者,得依前項規定辦理。

前二項情形,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