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14條
執行單位報本部同意後,得依下列原則,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、企業 、機關(構),就其研發成果進行交互授權:

一、平等互惠。

二、交互授權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。

執行單位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取得之標的,其運用及收入,應依本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