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13條
執行單位辦理其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,應以公平、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,並應於國內製造或使用;再為讓與或授權時,亦同。但為公共利益而以 其他方式為之,且報本部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