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 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 ( 105 年 02 月 25 日)
第12條
非國有研發成果經本部認定對國民健康有重大影響者,其執行單位應報本 部同意後,始得依前條規定辦理授權;授權實施之地域,應以國內為優先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