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 ( 102 年 06 月 19 日)
第7條
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、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 分之一,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,由師(一)級之相關醫事人 員擔任。

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