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 ( 102 年 06 月 19 日)
第2條
本部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衛生福利政策、法令、資源之規劃、管理、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 究、管制考核、政策宣導、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。

二、全民健康保險、國民年金、長期照顧(護)財務之政策規劃、管理及 監督。

三、社會救助、社會工作、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、管理及 監督。

四、家庭暴力、性侵害、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、管 理及監督。

五、醫事人員、醫事機構、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、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 規劃、管理及督導。

六、護理及長期照顧(護)服務、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、管理及監督。

七、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、健康照顧(護)、醫護人力培育、疾病防 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、管理、監督及研究。

八、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、管理 及監督。

九、中醫藥發展、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、管理、監督及研究。

十、所屬中醫藥研究、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、協調及推動。

十一、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、管理、監督及研究。

十二、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