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附則 ( 101 年 07 月 30 日)
第24條
捷運工程建設機構及捷運營運機構,應定期巡察本辦法劃定之禁建、限建 範圍,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,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