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附則 ( 101 年 07 月 30 日)
第24條
捷運工程建設機構及捷運營運機構,應定期巡察本辦法劃定之禁建、限建 範圍,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,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。

第25條
違反第六條、第七條禁止或限制之行為,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 管機關通知申請人、或行為人命其限期改善、修改、停工或拆除,申請人 、起造人或行為人屆期不辦理者,依行政執行法辦理。

無當地該管主管機關者,前項處分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。

第26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