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 經營 ( 88 年 12 月 30 日)
第4條
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,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,報 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;修改時亦同。

前項列車運行計畫,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,得責令調整或改 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