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 經營 ( 88 年 12 月 30 日)
第3條
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,依左列項目,訂定服務指標,報 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,變更時亦同。

一、安全:事故率、犯罪率、傷亡率。

二、快速:班距、速率、延滯時間、準點率。

三、舒適:加減速變化率、平均承載率、通風度、溫度、噪音。

四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