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 檢查 ( 8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8條
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完畢後,應將檢查結果通知營運機構。其有應行改善事 項者,並應限期改善。

營運機構接獲前項通知後,應在限期內改善完竣,並函報地方主管機關。

逾期不改善或再次違反者,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 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