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 檢查 ( 8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7條
定期檢查每年一次,其檢查事項如左:

一、組織狀況。

二、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。

三、財務狀況。

四、車輛維護保養情形。

五、路線維護保養情形。

六、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。

七、其他有關事項。

臨時檢查得視需要,就前項各款之一部或全部實施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