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
檢查
( 8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6條
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分為定期及臨時檢查二種,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執行 之。
前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,應佩帶主管機關所發之檢查證,其樣式由主管 機關訂定製發,並將樣本發給營運機構存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