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 檢查 ( 8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5條
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經營、維護與安全之監督與檢查需要, 得通知營運機構提出報告、紀錄及有關文件或口頭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