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 安全 ( 8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3條
大眾捷運系統發生左列行車上或非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時,除需採取緊急救 難措施,迅速恢復通車外,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,並隨時將經 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,事後並應填具事故報告表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。

一、列車衝撞。

二、列車傾覆。

三、停止運轉一小時以上。

四、人員死亡。
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。

前項以外之一般行車事故發生時,應按月填具事故月報表,於次月十五日 前報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