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 安全 ( 8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1條
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行車人員訓練,應於事 前將訓練計畫,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;事後將訓練成果報請地方主管機 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