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法  總則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5條
建設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經費及各級政府分擔比例,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 定納入規劃報告書財務計畫中,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。

前項建設由民間辦理者,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,所需資金應自行籌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