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法  監督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39條
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,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,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 主管機關,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;其一般行車事故,亦應按 月彙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