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法  監督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35條
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,應依左列規定,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。

一、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,每三個月報備一次。

二、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、營業盈虧、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,於年 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。

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,必要時得檢閱文 件帳冊;辦理有缺失者,應即督導改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