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
水上摩托車活動
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12條
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,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 動安全教育。
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教材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,其內容 應包括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