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上摩托車活動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11條
所稱水上摩托車活動,指以能利用適當調整車體之平衡及操作方向器而進 行駕駛,並可反復橫倒後再扶正駕駛,主推進裝置為噴射幫浦,使用內燃 機驅動,上甲板下側車首前側至車尾外板後側之長度在四公尺以內之器具 之活動。

第12條
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或出租水上摩托車者,應於活動前對遊客進行活 動安全教育。

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教材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,其內容 應包括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。

第13條
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;水上摩托 車活動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,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 岸二百公尺至一公里之水域內,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在上述範圍內縮 小活動範圍。

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之明顯標示;從陸域進出該活 動區域之水道寬度應至少三十公尺,並應明顯標示之。

水上摩托車活動不得與潛水、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 活動時間及區位。

第14條
騎乘水上摩托車者,應戴安全頭盔及穿著適合水上摩托車活動並附有口哨 之救生衣。

第15條
水上摩托車活動航行方向應為順時鐘,並應遵守下列規定:

一、正面會車:二車皆應朝右轉向,互從對方左側通過。

二、交叉相遇:位在駕駛者右側之水上摩托車為直行車,另一水上摩托車 應朝右轉,由直行車的後方通過。

三、後方超車:超越車應從直行車的左側通過,但應保持相當距離及明確 表明其方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