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 水上摩托車活動 ( 105 年 03 月 18 日)
第11條
所稱水上摩托車活動,指以能利用適當調整車體之平衡及操作方向器而進 行駕駛,並可反復橫倒後再扶正駕駛,主推進裝置為噴射幫浦,使用內燃 機驅動,上甲板下側車首前側至車尾外板後側之長度在四公尺以內之器具 之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