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 ( 105 年 08 月 26 日)
第13條
受委託辦理領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、團體違反前條規定者, 交通部觀光局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廢止其委託,並 於二年內不得參與委託訓練之甄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