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24條
觀光遊樂業經營之觀光遊樂設施經法院拍賣或經債權人依法承受者,其買 受人或承受人申請繼續經營觀光遊樂業時,應於拍定受讓後檢附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及所有權證明文件,準用關於籌設之有關規定,申請主管機關 辦理籌設及發照。第三人因向買受人或承受人受讓或受託經營觀光遊樂業 者,亦同。

前項申請案件,其觀光遊樂設施未變更使用者,適用原籌設時之法令審核 。但變更使用者,適用申請時之法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