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22條
觀光遊樂業對外宣傳或廣告之服務標章或名稱,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,始得對外宣傳或廣告。其變更時,亦同。

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,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