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21條
觀光遊樂業營業後,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或其他事由,致觀光遊樂業執照 記載事項有變更之必要時,應於辦妥公司登記變更或該其他事由發生之日 起十五日內,備具下列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,並換發觀光遊樂業執 照。

一、觀光遊樂業執照變更申請書。

二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。

三、原領觀光遊樂業執照。

四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。

觀光遊樂業名稱變更時,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,並應檢附原領之觀光遊樂 業專用標識辦理換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