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19條
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、收費、服務項目、營業區域範圍圖、遊園及觀光 遊樂設施使用須知、保養或維修項目,應依其性質分別公告於售票處、進 口處、設有網站者之網頁及其他適當明顯處所。變更時,亦同。

觀光遊樂業之營業時間、收費、服務項目、營業區域範圍圖及觀光遊樂設 施保養或維修期間達三十日以上者,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。變更時, 亦同。

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備查時,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