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經營管理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18-1條
觀光遊樂業依前條規定,取得觀光遊樂業專用標識後,得配合園區入口明 顯處所數量,備具申請書,向原核發執照主管機關申請增設觀光遊樂業專 用標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