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17條
觀光遊樂業於興建完工後,應備具下列文件,申請主管機關邀請相關主管 機關檢查合格,並發給觀光遊樂業執照後,始得營業:

一、觀光遊樂業執照申請書。

二、核准籌設及核定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。

三、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相關合法證明文件影本。

四、觀光遊樂設施地籍套繪圖及觀光遊樂設施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。

五、責任保險契約影本。

六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。

七、觀光遊樂業基本資料表。

興辦事業計畫採分期、分區方式者,得於該分期、分區之觀光遊樂設施興 建完工後,依前項規定申請查驗,符合規定者,發給該期或該區之觀光遊 樂業執照,先行營業。

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觀光遊樂業執照時,應副知交通部觀光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