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16條
觀光遊樂業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轉讓他人,應備具下列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:

一、契約書影本。

二、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。

三、受讓人之經營管理計畫。

四、其他相關文件。

觀光遊樂業除前項情形外,原申請公司於興建前或興建中經解散、撤銷或 廢止公司登記者,其籌設之核准及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即失其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