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15條
觀光遊樂業應依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興建,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變更原興辦 事業計畫時,應備齊變更計畫圖說及有關文件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。

前項應備變更計畫圖說及有關文件格式、審查作業方式,由交通部觀光局 另定之;變更後之設置規模符合第四條之一規定者,由交通部觀光局受理 、核准。

觀光遊樂業營業後,變更原興辦事業計畫時,準用前二項之規定。

經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之開發期程變更,以二次為限。但經依第十七條第一 項、第二項規定,發給觀光遊樂業執照營業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