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15-2條
經核准籌設或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之觀光遊樂業,於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前 營業者,主管機關應即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 之核准及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