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14條
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,不需辦理土地使用變更、環境影響評估、水土 保持處理與維護或整地排水計畫者;或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變更、環境影響 評估、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或整地排水計畫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或取得完 工證明者,應於一年內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,依法興建;屆 期未依法興建者,籌設之核准失其效力。

前項期間,如有正當理由者,得敘明理由,於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延展。延展以兩次為限,每次不得逾一年;屆期未依法開始興建者,籌設 之核准失其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