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13條
經核准籌設之觀光遊樂業,應自主管機關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後三個 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,並備具下列文件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:

一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。

二、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名冊。

前項登記事項變更時,應於辦妥公司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,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