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 觀光遊樂業之設立發照 ( 106 年 01 月 20 日)
第12條
依前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變更、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,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,應於三個月內,依核定內容修正興辦事業計畫相 關書件,並製作定稿本,申請主管機關核定。

申請人依法不須辦理前項作業者,主管機關得同時辦理核准籌設或同意變 更及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