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宿管理辦法  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 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6條
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地方主管機關基於地區及建築物特性,依地方制 度法相關規定制定之自治法規。

地方主管機關未制定前項規定所稱自治法規者,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 下列規定:

一、每間客房及樓梯間、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。

二、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,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。

三、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,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;有樓層 建築物者,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。

地方主管機關未依第一項規定制定自治法規,且民宿建築物一樓之樓地板 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、二樓以上之樓地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 上或地下層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,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,並應符合下列 規定:

一、走廊設置手動報警設備。

二、走廊裝置避難方向指示燈。

三、窗簾、地毯、布幕應使用防焰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