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宿管理辦法
民宿經營之管理及輔導
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33條
民宿經營者,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,將前六個月每月客房住用率、住 宿人數、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,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。
前項資料,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,陳報交通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