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宿管理辦法  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 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3條
民宿之設置,以下列地區為限,並須符合各該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 定:

一、非都市土地。

二、都市計畫範圍內,且位於下列地區者:

(一)風景特定區。

(二)觀光地區。

(三)原住民族地區。

(四)偏遠地區。

(五)離島地區。

(六)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 之休閒農業區。

(七)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、聚落 建築群、史蹟及文化景觀,已擬具相關管理維護或保存計畫之區域 。

(八)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。

三、國家公園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