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宿管理辦法  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 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23條
民宿登記證、民宿專用標識牌遺失或毀損,民宿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 五日內,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,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