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宿管理辦法  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 ( 106 年 11 月 14 日)
第22條
民宿經營者申請設立登記,應依下列規定繳納民宿登記證及民宿專用標識 牌之規費;其申請變更登記,或補發、換發民宿登記證或民宿專用標識牌 者,亦同:

一、民宿登記證:新臺幣一千元。

二、民宿專用標識牌:新臺幣二千元。

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登記證者,免繳證照費 。